溫星  2009年02月27日    

他也死在晉寧縣看守所,縣公安局給了家屬三萬元


因為玉溪青年李蕎明的"非正常死亡",晉寧縣公安局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鋪天蓋地的質疑。該縣公安局領導在面對由雲南省委宣傳部發起組建的民間調查委員會時,多次強調:晉寧看守所此前沒有出現過類似的事件。

經過近幾日艱辛的調查,2月27日13點45分,《生活新報》記者、民間調查委員會委員溫星在其新浪博客上發布消息稱:晉寧縣公安局的這種說法並不真實,根據其掌握的證據,兩年前,晉寧看守所就發生過一起在押人員"突然死亡"的事件,該縣公安雖然認為自己並不任何法定的責任,卻向死者家屬支付了三萬元的"安埋費"。

這起案子簡要情況如下,更為詳細的案情,溫星稍後將在其博客和所在的媒體上進一步披露。"真相總是會大白於天下的!"溫星說,不管是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媒體記者,還是民間調查委員會委員的身份,他都要把自己所掌握的一些案件事實披露出來。


兩年前,他死在晉寧縣看守所


2006年11月1日大早起床時間,晉寧縣看守所內,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大通鋪上,一動不動。在被送進晉寧縣人民醫院時,醫生檢查確認,該男子已經停止了呼吸。

此人名叫李榮林,晉寧縣農民。因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他11天前被關押進晉寧縣看守所。李榮林為何會突然暴亡?

 

2006年12月15日出具的《檢察科學技術鑒定書》分析認為:1、屍表和屍體檢查未見外力打擊造成的損傷,可以排除外力打擊致死;2、根據毒化檢驗報告,可以排除中毒死亡;3、死者死因為,原有多種心肌疾病突發記性心肌梗死。

對於這起發生在看守所中的"意外死亡"事件,晉寧縣公安局認為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當年12月2日,晉寧縣公局拿出一份打印的《協議書》,要求家屬在上面簽名。這份《協議書》,末尾落款處的"甲方"位置,加蓋著晉寧縣公安局的公章。這份協議開頭只這樣簡單交代了一下,"(李榮林)羈押於晉寧縣看守所,2006年11月1日因故死亡。經與家屬協商,甲乙雙方就安埋費用達成以下協議。"

協議的具體內容,主要為:1、一次性付給死者李榮林家屬安埋費人民幣30000元;2、未盡事宜,甲乙方共同協商。


編者按:
1、溫星,"躲貓貓調查委員會"之"網民代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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